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孟令江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令江,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孟令江,男,汉族,1948年9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新钢,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孟令江因与被申��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令江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未经传票传唤;3、原审遗漏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再审”。经审查,原审不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据此,孟令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孟令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令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