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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姚小奔与刘卫杰、郭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奔,刘卫杰,郭小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尉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姚小奔,男,1954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卫杰,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郭小霞,女,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了原告姚小奔与被告刘卫杰、郭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