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尉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姚小奔与刘卫杰、郭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奔,刘卫杰,郭小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尉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姚小奔,男,1954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卫杰,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郭小霞,女,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了原告姚小奔与被告刘卫杰、郭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靳二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