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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春兰与被告仇育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子方,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议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