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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西安德庆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德庆工贸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9号海洋小区2幢202室,证件号码66319912-9。法定代表人朱毓,公司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买家街123号院。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彭跃立,公司总经理。西安德庆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前给付原告西安德庆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73941.87元。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争议。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承担诉讼费4204.50元。承担执行费7000元。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从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元月5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2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913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