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25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5613号原告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东、东风路南蓝堡湾二期11号楼25层2504号。法定代表人樊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海恩,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太琦,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6号联通新时空广场。负责人何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绪明,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斯慧,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河南万宇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刚人民陪审员 王壁珠人民陪审员 郑大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天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