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5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一林与成都市嘉轩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林,成都市嘉轩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5188号原告张一林,男,1984年2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代理人方延龙,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嘉轩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祝国寺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林与被告成都市嘉轩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一林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一林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嘉轩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林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嘉轩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一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兴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