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林荣坤与黄宝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宝细,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龙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荣坤,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龙海市。上诉人黄宝细因与被上诉人林荣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人龙海市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黄宝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宝细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叶小铭审判员陈永泉代理审判员谢旭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游雅君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