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宝玉申请执行刘会来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玉,刘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玉被执行人:刘会来本院在执行李宝玉申请执行刘会来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4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