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万根、张英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万根,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187-2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陵州路三段2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4250-8。法定代表人曾映红,理事长。被执行人彭万根,男,生于1972年7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英,女,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1841号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万根、张英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次流拍,依法对对彭万根、张英名下的位于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一段文明巷12号(三友公寓)2栋4单元1层2号房产证号为监证0088810、监证008881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仁国用(2009)第1367号,面积为131.19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进行了变卖,得变卖价款310000元,扣除为被执行人租房租金5000元、诉讼费2650元、评估费4000元、执行费3000元后,偿还了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29535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