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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66号原告姚某某,男。被告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