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冯贞礼与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建军,冯贞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194-2号申请执行人佘建军。被执行人冯贞礼。申请执行人佘建军与被执行人冯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款40000元。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健雄审 判 员 张汉政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邝道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