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71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国际科技大厦)292号、294号商铺,288号8-9层。负责人:罗敏,行长。委托代理人:伍永洪,该行员工。被告:王强,男,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177X。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强名下的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27646.56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强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港三路22号(水润嘉园)1栋4单元907房(权证号码:C6××54)房产一套,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27646.56元为限。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满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哲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