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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任才科与王方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才科,王方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号原告:任才科,男,生于1944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徐静,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方成,男,生于1970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才科诉被告王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才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才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才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任才科负担。审判员  刘文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