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任才科与王方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才科,王方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6号原告:任才科,男,生于1944年5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徐静,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方成,男,生于1970年8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才科诉被告王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才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才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才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任才科负担。审判员 刘文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诗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