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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伯宁与薛秋香、周勇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宁,薛秋香,周勇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367号申请执行人刘伯宁。被执行人薛秋香。被执行人周勇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4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刘伯宁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通过查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136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