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陆兵与邢志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兵,邢志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陆兵。被执行人邢志鸿,现在江苏省镇江市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陆兵诉被执行人邢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邢志鸿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