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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城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夏津爱购商业发展连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夏津县城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津爱购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夏津县正大国美家电有限公司;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刘恩昆;韩文芬;陈孝勇;董爱华;王绍磊;李玉红;李祥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法执字第24-4号 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城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中山北街**。 法定代表人:孟令臣,经理。 被执行人:夏津爱购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夏津县新华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中山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恩昆,经理 被执行人:夏津县正大国美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中山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孝勇,经理。 被执行人: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夏津县香赵庄镇琉璃庙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绍磊:经理。 被执行人:刘恩昆,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夏津县霍城街**内**。 被执行人:韩文芬,女,汉族,1964年3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恩昆之妻。 被执行人:陈孝勇,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夏津县南城镇丁坊村** 被执行人:董爱华,女,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孝勇之妻。 被执行人:王绍磊,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夏住夏津县香赵庄镇琉璃庙村**div> 被执行人:李玉红,女,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绍磊之妻。 被执行人:李祥杰,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夏津,现住夏津县华夏新车**清华苑******v> 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城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津爱购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夏津县新华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夏津县正大国美家电有限公司、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刘恩昆、韩文芬、陈孝勇、董爱华、王绍磊、李玉红、李祥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4)夏商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夏津爱购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夏津县新华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夏津县城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50900元,支付2014年3月14日之前的利息47318.45元,2014年3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本金1350900元、月利率18.66%计算;被执行人夏津县正大国美家电有限公司、夏津县润辉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刘恩昆、韩文芬、陈孝勇、董爱华、王绍磊、李玉红、李祥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祥杰名下账户1577630**********中存款6745.62元扣划至夏津县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夏津支行,账号157761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孝如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