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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顺发物资经营中心被执行人五莲县胜达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学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000元,执行费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县胜达机械有限公司、韦学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五莲县胜达机械有限公司、韦学全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五莲县顺发物资经营中心与被执行人五莲县胜达机械有限公司、韦学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