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吕剑锋与宋树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剑锋,宋树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91号原告吕剑锋,住长春市汽车厂区。委托代理人关文萍,吉林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树,住长春市汽车厂区。委托代理人钟欣,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剑锋诉被告宋树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多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剑锋、委托代理人关文萍与被告宋树、委托代理人钟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剑锋诉称,吕玉兰系原告姑姑,于2013年9月30日去世。吕玉兰生前留有遗嘱,指定由原告继承其遗产一汽二生活区、长通路两套房产的四分之三。被告宋树系吕玉兰的养女,上述房产均由被告占有,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一汽二生活区、长通路的房产的四分之三由原告继承;2、一汽二生活区、长通路房产交付给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树辩称,1、见证遗嘱无效,两位见证人不能证明吕玉兰在立遗嘱时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见证过程不规范,原告有意避开了最了解实情的人做遗嘱见证人,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有虚假不实之处且见证律师和代书人在立遗嘱过程中有故意引导80多岁老人的行为。2、被告是死者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3、房产分配协议公正合法有效,2014年1月13日,原告夫妻到吉林省长春忠信公证处为被告做了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证明,证明原告同意将一汽二生活区房屋由被告继承。综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吕玉兰系原告的姑姑,被告的养母,宋占元系原告的姑父,被告的养父。宋占元于2011年6月9日因病死亡,吕玉兰于2013年9月30日因病死亡。吕玉兰生前于2013年6月28日在吉林文盾律师事务所留有遗嘱,指定位于长春市绿园区一汽二生活区、长通路两套房产的四分之三由原告继承。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约定:位于一汽二生活区房产由原告继承,由被告夫妻配合办理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位于长通路房产由被告继承并自行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一汽产权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双方到律师事务所将遗嘱撤销,以后不再有争议。2014年1月13日被告作为申请人,到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进行公证,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被继承人宋占元、吕玉兰夫妻上述遗产由他们的长女宋树继承。”2014年3月3日被告宋树依据公证书办理法定继承登记,将位于长春市绿园区一汽二生活区房屋更名至宋树名下。2014年4月23日,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关于撤销公证书决定书》,将公证书予以撤销。另查明,经法院委托吉林宏旭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位于长春市绿园区一汽二生活区房屋评估价值340600元。吉林汇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位于一汽长通路房屋评估价值30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两套房屋均为吕玉兰、宋占元婚后共同财产,宋占元于2011年6月9日死亡时并未发现其留有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吕玉兰、宋树均未放弃对宋占元遗产的继承,故该两套房屋吕玉兰拥有其中3/4的财产份额,宋树拥有其中1/4的财产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吕玉兰于2013年6月28日在吉林文盾律师事务所见证下所作遗嘱存在受胁迫、欺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之情形,故吕玉兰于2013年6月28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在2014年3月7日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再履行双方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的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的房产继承分配协议书于2014年3月7日解除,虽然于2014年12月23日庭审时,被告要求履行该分配协议,应视为被告发出新的要约,而原告未予认可,新的协议并未达成。故被告要求按照房产分配协议履行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进行法定继承依据的公证书已被依法撤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一汽二生活区虽已过户至被告宋树名下,但仍为被继承人吕玉兰的遗产。在存在合法有效遗嘱,房产继承分配协议已解除的情形下,原告关于一汽二生活区、长通路两套房产的四分之三由原告继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一汽二生活区、长春市一汽房产归原告吕剑锋所有,原告吕剑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被告宋树160650元;二、被告宋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两套房屋交付给原告吕剑锋。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吕剑锋负担2740元,被告宋树负担910元。保全费2980元,由原告吕剑锋负担2230元,被告宋树负担750元。鉴定费6500元,由原告吕剑锋负担4875元,被告宋树负担1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多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