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启伦与郭文成、王岭、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启伦,郭文成,王岭,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启伦。委托代理人任忠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岭。郭文成、王岭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德。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16号省汇中心A座6楼。法定代表人万宇,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振东。上诉人王启伦与被上诉人郭文成、王岭、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李书光审判员 张颜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万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