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雍宗林、雍易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雍宗林,雍易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袁鸿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高,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雍宗林,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雍易平,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雍宗林、雍易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雍宗林、雍易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2元人民币,由原告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曾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