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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初字第16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永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区治大院内。法定代表人赵云,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林,男,住张家界市崇文路三巷。委托代理人向丽,女,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了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鹏人民陪审员  孙 旎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