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丽执民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浙江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浙江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胡寿锋;张玉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丽执民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诉讼代表人:张旭。委托代理人:施展鹏。被执行人浙江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寿锋。被执行人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应达。被执行人:胡寿锋。被执行人:张玉琴。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浙丽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浙江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540万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被执行人浙江富邦布业有限公司、胡寿锋、张玉琴各自承担调解书所确定的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在2014年12月1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同丰革基布有限公司所有(已抵押)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园区遂松路**的房地产,[即房屋产权证号为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建筑面积4133.10平方米,01097718号建筑面积2685.66平方米,01097719号建筑面积5630.21平方米,01097720号建筑面积2782.31平方米、01115485号4126.5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丽国用(2008)第66**,使用面积40308.33平方米]及部分抵押的机器设备和质押的动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炜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