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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来彬与李国永相邻通许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通法执字第9号李国永:关于陈来彬申请执行你相邻通许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通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陈来彬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李国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拆除位于陈来彬、陈跃宾共用出路的简易房,排查妨碍。(2)交纳申请执行费1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学庆联系电话:493****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