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鸡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鸡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杨某,农民,住鸡泽县。被告张某,农民,住鸡泽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两人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于2006年腊月初六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后于××××年××月××日到鸡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原告和被告认识时间短,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人没有共同语言,而且被告长期以来一直沉迷于赌博夜不归宿,经常因赌博没钱和原告吵架。原告不去姐姐家里拿钱,被告就打原告,致使原告摔倒后把头摔破,至今留有伤疤。原告后发现被告在外有其它女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保证以后不再赌博,不再打原告,而且与外面的女人断绝关系,原告考虑毕竟是夫妻,还有感情,就与被告和好。但没过多久被告和当初一样,而且打原告的次数更加频繁。原告无奈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对被告已失望,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再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经本院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应诉,未答辩。根据原告陈述及庭审中举证,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春天经媒人介绍相识,初次见面对彼此印象不错,两人即开始交往。原、被告一起到鸡泽县城赶集,两人为彼此购买衣服。被告闲暇时到原告家中找原告,过年过节时,被告带着礼物到原告家中看望。原、被告在对彼此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于2006年农历腊月初六举行了结婚典礼,后于××××年××月××日到鸡泽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婚后,原告于2007年农历6月21日生一女儿,取名杨钰鋗,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在家料理家务,被告在外打工,被告回家时都给原告零花钱。后原、被告一起在外打工,共同租房居住。过年时,被告还为原告购买衣服。过节时,原、被告一起到原告娘家看望。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主张于2011年7月份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以上案件事实亦由本院的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在司法程序中干预双方当事人缔结的有效婚姻关系,应参照当事人就婚姻问题是否形成合一的意见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准则。诉讼中,斟酌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诉之因,有无和好空间之标准衡量。本案中,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一起相约到鸡泽县城赶集,原、被告还为彼此购买衣服。可见原、被告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在家料理家务,被告在外打工,时常给原告一些零用钱,过年过节时,两人一起到原告娘家看望,两人之间无大的矛盾发生。原告主张于2011年农历7月份与被告分居,双方之间感情已破裂,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故本院对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判决,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 静审 判 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牛怀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