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4)2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5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宝山区长逸路XXX号淞逸综合商店内相继设置三张自动麻将桌开设赌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每局赢牌中抽取台费人民币2元。2014年10月27日15时许,民警在该处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王甲、丁某等十三人,缴获赌具麻将牌3副、投���机3台及抽取的台费人民币270元。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三万余元。审理中,被告人家属代为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甲、薛某某、吴某某、于某某、石某某、王乙、沈某某、孙某某、方某某、曹某某、王丙、丁某、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白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