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徐春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苗,周祝民,汪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徐春苗,女,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祝民,男,1965年11月16生,汉族。被执行人汪焰宏(曾用名为汪艳红),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春苗与被执行人周祝民、汪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民一终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周祝民、汪焰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汪焰宏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响 应审 判 员 齐 文 生代理审判员 周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