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勋奎与XX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825号原告杨勋奎,男,汉族。被告XX生,男。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了原告杨勋奎与被告XX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勋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勋奎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4)31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共116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2.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登记查询结果;3.佛南劳人仲案字(2014)31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4.手机拍摄工资汇总表(照片);5.名片。被告XX生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书面的证据材料。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5均有原件证实,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为复印件、证据4系原告拍照制作,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证据2、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于2012年2月入职被告XX生经营位于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的“金盛家具厂”,从事打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5500元/月。2014年11月18日,被告XX生统计拖欠全厂工人工资情况,其中拖欠原告9月至11月工资合共11658元,之后被告离开“金盛家具厂”再没有回厂继续经营。2014年11月21日,原告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金盛家具厂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被告XX生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金盛家具厂”的名义对外经营,“金盛家具厂”对外的民事责任由被告XX生负担。本案中,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现其没有举证证实已支付拖欠的工资11658元予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11658元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XX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9月至11月工资11658元予原告杨勋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丽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