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张亿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57号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柳林镇三里屯村。法定代表人:徐金海,公司经理。被告:张亿山,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亿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冠县昌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