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胡棋成与何冰山、何淮山、何高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棋成,何冰山,何淮山,何高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胡棋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范鸿,男,怀集县洽水镇司法所干部。被告何冰山,男,汉族。被告何淮山,男,汉族。被告何高山,男,汉族。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伟忠,男,汉族。原告胡棋成诉被告何冰山、何淮山、何高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文坚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棋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鸿、被告何冰山、何淮山、何高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伟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棋成诉称,2013年12月19日上午九点左右,原告开车回家的路上途经怀集县连麦镇王华村委会路段时,因会车与上述三被告发生口角,三被告二话未说将本人殴打致伤,不久派出所就过来处警,当时原告兄弟将本人送到怀集县人民医院治疗,后三被告已由公安机关处理,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332.5元、误工费473元、护理费946元、交通费1200元、住院伙食费550元、营养费2000元、后期康复护理必需的康复、护理、后续治疗费15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各项损失共计2200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何冰山、何淮山、何高山共同辩称双方在此事中都有责任;原告提供证据依据不足;故希望双方能够协商和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上午约9点左右,原告胡棋成开车回家的路上途径王华村委会路段的时候,因让车问题与被告何冰山、何淮山、何高山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先与被告何淮山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三被告殴打致伤。原告胡棋成于2013年12月19日被送往怀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月30日出院,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10332.5元。经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轻颅脑外伤;(1)、脑震荡;(2)、头皮挫伤;2、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出院医嘱:1、健康饮食;2、注意休息;3、1个星期复查,不适时随诊...。”被告何冰山、何淮山、何高山于2013年12月20日至2013年12月2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后原、被告双方经怀集县连麦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胡棋成提供的怀集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医疗发票5张、怀集县人民医院CT检查诊断报告书、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派出所询问笔录三份、怀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该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纠纷的起因是原告胡棋成与被告何冰山、何淮山、何高山因让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演变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原告受伤住院。在纠纷当中,被告三人共同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伤住院,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三被告在事件中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胡棋成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1、医疗费10332.5元;2、误工费473元;3、护理费946元;4、住院伙食费550元,以上损失共计12301.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何冰山、何高山、何淮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胡棋成要求三被告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原告后期康复护理必须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1500元因为无相关医疗机构医嘱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何冰山、何高山、何淮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2301.5元给原告胡棋成,三被告对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胡棋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胡棋成负担150元,由被告何冰山。何高山、何淮山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坚生审 判 员  仇炳华人民陪审员  陈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