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32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5月29日,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人。被告王某乙,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4月24日,甘肃省正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冯国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侯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