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朝荣与被执行人安康市宏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朝荣,安康市宏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夏朝荣,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1日,勉县人。被执行人安康市宏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58988-6法定代表人赵永林,公司执行董事。夏朝荣诉安康市宏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朝荣在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赔偿金182620.77元。同日本院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康市宏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夏朝荣赔偿金182620.77元,交纳本案受理费10元、执行费2640元。2014年7月7日,被执行人履行案款50000元。对剩余135270.77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在同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清结。现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全部案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汉台执字第0027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2640元,由被执行人安康市宏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雄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