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马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甲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由马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3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协商解决,申请人李某某书面申请撤回对马某甲、马某乙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本院以后不再执行(2014)西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经审查,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