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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朱龙全与严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龙全,严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京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朱龙全。被告严峻。原告朱龙全与被告严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龙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龙全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2年3月被告因家庭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家庭购房及装修,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并不接原告电话,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严峻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严峻在审理期间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严峻于2012年3月20日向原告朱龙全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龙全人民币伍万元正”。落款由被告严峻签名,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后被告未偿还借款,2013年5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后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借条、(2013)京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有被告出具欠条为凭,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在被告催要的合理期间给付所款项,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戴凤冠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公告费606元,合计1656元,由被告严峻承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 判 长  孙 文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静(附上诉须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