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吴忠凡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凡,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吴忠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箮鸿鹄,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香琪,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凡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忠凡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忠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凡撤诉。案件受理费11993元,减半收取5997元,由原告吴忠凡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 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