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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谢玉成与谢玉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谢玉成,男,1946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谢玉叶,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成诉被告谢玉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玉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玉成负担。审判员  吴仲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