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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担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郭有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郭有明,钟萍,郭根发,曹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担特字第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住所地:全南县桃江路**号。负责人李太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佳婧,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全南县。被申请人郭有明,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申请人钟萍,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郭根发,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曹祖荣,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0年3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郭有明、钟萍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830000元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0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1日,借款用途仅限于汽车销售使用,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合同同时约定在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计付逾期利息。为确保合同履行,当日,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二份,被申请人郭有明、郭根发将名下的房产〔全南县房权证字第013034、01××35、07××08号〕抵押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钟萍、曹祖荣作为共有人签字确认。2010年3月18日,在全南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他权证号为全南房他证全房字第××号。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分13笔向被申请人支付了830000元借款,但被申请人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依法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631903.63元及利息(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0%,并加收50%的罚息计算)。被申请人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郭有明与钟萍、被申请人郭根发与曹祖荣均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郭根发与郭有明系父子关系。2010年3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郭有明、钟萍签认《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83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0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1日。借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制,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逾期利率根据借款支用单约定再上浮30%或50%。借款用途仅限于汽车销售使用,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合同同时约定在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本息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计付逾期利息。为确保合同履行,当日,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二份,被申请人郭有明将名下的商住楼〔全南县房权证城厢镇字第××、00××35号〕抵押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钟萍作为共有人签字确认。被申请人郭根发将名下的店面〔全南县房权证全南县字第××号〕抵押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曹祖荣作为共有人签字确认。2010年3月18日,双方在全南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他权证号为全南房他证全房字第××号。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发放贷款若干笔。截止201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郭有明尚拖欠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期间12笔贷款本金共计币631903.63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对被申请人郭有明、钟萍担保的商住楼;对被申请人郭根发、曹祖荣担保的店面(房产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城厢镇字第××、00××35,全南县房权证全南县字第××号;他权证号为全南房他证全房字第××号)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计币631903.63元及利息(以银行电脑核心数据生成为准)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0119元,由被申请人郭有明、钟萍、郭根发、曹祖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章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