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常熟琴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琴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80号原告常熟琴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泰安街89号。法定代表人葛祖涛。委托代理人吴伟良。被告常熟市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方塔苑塔后街2号-16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琴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华夏旅行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琴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琴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琴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常熟琴川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