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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二初字第301号蒋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桃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蒋某某,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委托代理人莫春松,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天问路花城巷**号。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文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