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劳春英申请执行张桂强关于其他民事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春英,张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鱼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劳春英。被执行人张桂强,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劳春英依据生效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桂强关于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桂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桂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大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