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国光与周炳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光,周炳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16号原告陈国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919。被告周炳财,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2875。原告陈国光诉被告周炳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周炳财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该案于2014年11月18日、2015年1月5日二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国光到庭,被告周炳财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二次借款,其中2011年9月26日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即2%),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笔借款。2011年12月17日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即2%),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通过转账支付495000元,其余5000元为现金支付。被告从2014年6月开始即不再支付借款利息。经原告催收被告仍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周炳财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64000元(从2014年6月起,按月2%利率计算4个月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被告借款了800000元,其中300000元借款到期被告未清还,其中500000元借款经原告催收仍不清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息为2%,被告从2014年6月开始未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主张按月息2%从2014年6月开始计算4个月的利息,总额为6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的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原告诉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周炳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光偿还借款800000元及利息6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2440元,由被告周炳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陈宁斌审判员 莫 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