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龙逸群与张菜蕊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菜蕊,龙逸群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菜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逸群。上诉人张菜蕊与被上诉人龙逸群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商初字第1818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业已受理。因上诉人张菜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菜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李 洁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