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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三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隋福强与被告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德民、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李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福强,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德民,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李西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隋福强。被告: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德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德民。被告: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西录。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福强诉被告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侯德民、潍坊市昌荣化工有限公司、李西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20万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侯德民所有的坐落于寿光市房屋一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2、查封期间自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高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其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