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法执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徐小善与赵权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善,赵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善,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权武,男,1981年4月22日生,汉族。关于徐小善与赵权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小善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权武按照判决书第一项自行清理其堆放于原石井镇农场地中标号为1号的15亩土地上的石子及所建房屋等物,并将该15亩土地交还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1月4日按照判决书第一项之规定将该涉案15亩土地上的石子及所建房屋等物清理完毕,并将该15亩地当场移交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193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