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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葫民终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咏梅,郑敬琛,李宝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葫民终字第01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咏梅。委托代理人:曹剑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敬琛。委托代理人:郭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雨。委托代理人:卜范刚。上诉人李咏梅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2014)兴民三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咏梅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咏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咏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李咏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杜 昕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