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乐山海源物业服务公司与程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乐山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8040368-9。法定代表人:袁邦电,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炳秋,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程向东,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申请执行人乐山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程向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共计5483.0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程向东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荫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