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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种科、李艳等与廖洪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种科,李艳,李洪,李晓秀,廖洪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李种科,住所地息峰县。申请执行人:李艳,住所地息烽县。申请执行人:李洪,住所地息峰县。申请执行人:李晓秀,住所地息烽县。被执行人:廖洪举,住所地贵州省。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种科,李晓秀,李艳,李洪与被执行人廖洪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要法民三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洪举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种科,李晓秀,李艳,李洪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李种科,李晓秀,李艳,李洪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洪举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69818.0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麦锢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