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29号原告尹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3日,汉族。被告严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需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傅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