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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29号原告尹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3日,汉族。被告严某某,女,生于1985年10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需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傅弘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