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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海英申请执行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成建,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王海英依据已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7365.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7元、执行费464元。在执行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已对本案执行依据提出申诉并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两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申请执行人现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待上述两案审理完毕后再根据结果决定本案是否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