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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良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良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X办公楼711号。法定代表人李美丽。委托代理人李凯、洪春雷,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良浩,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为XXX。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良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费为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永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敏玲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