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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江崇正与刘泽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崇正,刘泽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江崇正。被告刘泽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蓝路****号丙。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6540132-9。负责人刘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超,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崇正诉被告刘泽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崇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江崇正负担。审判员  孙玉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